《茂名市化橘红保护发展条例》审议通过

近日,《茂名市化橘红保护发展条例》(下称《条例》)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据了解,化橘红是茂名化州市特色产品,目前全市种植面积超13万亩,种植、加工、销售企业超1千家,2022年全产业链年产值约72亿元,已发展为当地富民兴村的产业。但仍存在质量标准不统一、产品溯源机制不健全、尚未建立全周期保护体系、监管措施不到位、难以形成品牌效应等问题。制定《条例》,旨在为化橘红道地性保护、产业高质量发展、文化传承和弘扬等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分七章五十三条,对化橘红道地性保护、产业发展、文化传承与传播、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明确产品定义

《条例》明确了化橘红、化州柚的定义。《条例》第二条规定,化橘红是指以化州柚未成熟或者近成熟的果实为原料,采用特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干燥胎果或者果皮。化州柚是指在国家公告的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种植的一种芸香科常绿乔木。

《条例》对化橘红保护规划的编制流程、内容等作出规定。化橘红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种源、产地、种植、品牌等保护内容,根据产地内的气候、土壤等自然因素和文化传承等人文因素,对化橘红产地实行分区保护,并明确具体保护措施。

 

优化生产基地

在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的设立方面,《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作出明确规定,基地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标明繁育种类、认定单位、建设单位等,同时制定和执行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建立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对本基地种苗生产、初加工等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基地生产的种苗,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供应优质化州柚生产基地。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化州柚优良品种的繁育、示范和推广,推动依法设立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

 

在优质化州柚生产基地的设立方面,《条例》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经形成规模种植,连片种植面积在300亩以上;二具有适宜种植化州柚的含礞石土壤,阳光、水源充足;三有科学的种植技术规程,实行标准化生产;四有良好的质量控制方法,种植的化州柚质量较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条例》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优质化州柚生产基地及周边保护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化州柚生产环境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建设的项目,施工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控制扬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对化州柚生产环境的污染。

 

完善地方标准

《条例》对组织制定化橘红产品质量地方标准作出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化橘红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完善管理规范,推动化橘红产业高质量发展。

支持、鼓励化橘红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高于地方标准的化橘红产品质量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条例》明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化橘红生产经营者,可以向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符合条件的化橘红生产经营者,可以向化橘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

 

健全监督管理

《条例》分别规定了生产经营者和地方政府在化橘红种植到销售环节中建立台账和溯源管理的职责。

化州柚种植者、化橘红生产经营者应建立种植、采收、生产加工、仓储、物流、销售等台账,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的相关信息。鼓励具备信息化条件的种植者、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台账。

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化橘红繁育、种植、采收、加工、仓储、物流和商业贸易的全过程数字化质量管理和质量追溯平台,监督和指导化州柚种植者、化橘红生产经营者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条例》要求,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年报制度。化橘红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于每年一月份将上一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报送化州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

 

强化法律约束

《条例》规定了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如私自采伐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种质资源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指出,未建立种植、采收和初级产品生产加工台账,未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相关信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化州柚种植企业、合作社和化橘红生产加工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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